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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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电力金具电缆附件行业协会章程

 

(2015年3月24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乐清市电力金具电缆附件行业协会。

第三条 乐清市电力金具、电缆附件行业协会由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电力金具、电缆附件企业和行业上下游企业,或与该行业密切联系的管理、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等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维护全体会员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依法注册的法人社团。

第四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质量振兴行业,自律自强企业,密切联系政府,竭诚服务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须依法运行,在运行中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协会的主管部门;同时接受乐清市经信局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乐清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本协会会址设在:乐清市城东街道晨曦路186号乐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楼303室,邮编:325600,联系电话:618858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工作。

(二)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深入调查乐清市同类企业及国内外同行业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知己知彼,找准差距,探求我市行业进一步发展新思路。

(三)宣传贯彻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及我省的有关质量工作的实施细则等规定。

(四)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广活动。

(五)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六)组织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规范企业行为,抑制和克服不良倾向,制约低质低价、无序竞争等现象。

(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行业的主要业务问题,组织研讨。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九)帮助企业,不断提高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管理水平。

(十)服务企业,夯实企业技术基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实施名牌战略。

(十一)组织交流,互补优势,共求发展。

(十二)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执行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法规政策,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协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四)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团体会员,会员代表是该团体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浙江省境内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电力金具、电缆附件企业和行业上下游企业,或与该行业密切联系的管理、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等单位,并处在正常经营状态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派员实地考察,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支持本协会工作,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对本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会员退会后,不得分配本协会的共有资产。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会员交纳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1/3以上会员共同提出。

第十九条  召开会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七天向参会会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会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对外代表协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决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会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罚;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会长召集。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可聘任会员外有关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及顾问,此项聘请可由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可同时加入其他行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不能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到届换届。

三十三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理事会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等;

(七)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党支部和工会组织。党支部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充分发挥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参与指导、活动、监督。工会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4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